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 Classification: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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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 Release time: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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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 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5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 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 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by-products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 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 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 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 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 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 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 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 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 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 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Summary]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 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5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 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 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by-products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 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 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 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 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 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 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 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 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 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 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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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lease time: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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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 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5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 物质。
3.2 固体废物鉴别 solid waste identification
是指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3 利用 recycle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4 处理 treatment
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5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 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 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6 目标产物 target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3.7 副产物 by-products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下列物质属于固体废物(章节 6 包括的物质除外)。
4.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
a)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 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如不合格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级的物质以及在生产企业内进行返工(返修)的物质除外;
b) 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c) 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d) 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e) 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毒品等禁用品;
f) 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g) 因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h) 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质;
i) 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物质。
4.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以下种类:
a) 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 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黑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轧钢氧化皮、铁合金渣、锰渣;
2) 在有色金属冶炼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铜渣、铅渣、锡渣、锌渣、铝灰(渣)等火法冶炼渣,以及赤泥、电解阳极泥、电解铝阳极炭块残极、电积槽渣、酸(碱)浸出渣、净化渣等湿法冶炼渣;
3) 在金属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槽渣、打磨粉尘。
c) 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1)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2) 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3)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d) 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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